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川执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淄川支行与张笃生、徐永港、张素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淄川支行,张笃生,徐永港,张素华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1680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淄川支行。被执行人;张笃生、徐永港、张素华等。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淄川支行与张笃生、徐永港、张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