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2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与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俊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6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住所绵阳市涪城路46号。法定代表人朱桂龙。被执行人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街248号。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赵俊芳,女,汉族,1989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博栋名下川A××××ד宝马”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