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执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梁某与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246-4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女,(身份证号码:×××0626),汉族,住龙门县。被执行人:苏某,男,(身份证号码:×××1318),汉族,住龙门县。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龙法民一初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某应补偿申请执行人25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万元,并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龙新路水头元桥头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4执2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梁敬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茹韵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