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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万利与被执行人盘锦市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沟帮子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万利,盘锦市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沟帮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贾万利,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西大街*****号。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姚屯村***号。被执行人盘锦市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沟帮子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负责人王朝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贾万利与被执行人盘锦市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沟帮子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盘锦市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沟帮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贾万利交付北镇市沟帮子镇良运华庭小区4号楼2单元501室的楼房;二、如被告盘锦市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沟帮子分公司交付不能,则应给付原告贾万利楼房价款236800元。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盘锦市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沟帮子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其他存款,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316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