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8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彭良昌与吴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良昌,吴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8民初1180号原告彭良昌,男,1949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丽,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彭良昌诉被告吴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良昌、被告吴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良昌诉称,2010年前后,原告就铝合金玻璃窗和被告达成几笔交易,被告欠原告货款9000元未支付。被告于2012年7月20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此款为公司借款为由拒不支付欠款,但原告与被告达成这几笔交易时,都是跟被告谈的,被告并未说其代表公司。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2、欠条一张。前述证据均已当庭质证。被告吴丽辩称,这个欠款是公司欠的,公司现在破产了并于2013年1月31日在人民公安报上刊登过清算公告,原告没去申报不能怪我。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2、人民公安报第6565期复印件。前述证据均已当庭质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吴丽于2010年前后向原告彭良昌购买了几笔铝合金玻璃窗,尚欠9000元货款未支付。被告吴丽于2012年7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欠条今欠玻璃钱玖仟元整吴丽2012.7.20”。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民事行为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吴丽从原告彭良昌处购买玻璃窗,并给原告出具了9000元欠条一张,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吴丽应积极、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清偿所欠货款。被告吴丽辩称该借款是公司行为,其只是作为公司员工代公司打的欠条,但其仅提供了一份刊登有息县倪澳汽贸有限公司清算公告的人民公安报复印件,无法充分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所出具的欠条中也并未显示任何公司信息,被告的便成立由本院无法采信。对原告彭良昌要求被告吴丽支付9000元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吴良昌货款9000元。如未在指定期间内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吴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此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岩松审 判 员 龚云峰人民陪审员 夏堂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嫔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