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石晓琪申请执行乌兰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晓琪,乌兰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石晓琪,女,汉族,34岁,现住址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乌兰巴特尔,男,蒙古族,36岁,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石晓琪申请执行乌兰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建 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文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