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曾首义等申请粟鑫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首义,孙丽莎,粟鑫,湖南财晟高新技术产业非融资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曾首义。申请执行人孙丽莎。被执行人粟鑫,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冬瓜山一村**栋3门***房。被执行人湖南财晟高新技术产业非融资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许罗。曾首义、孙丽莎与粟鑫、湖南财晟高新技术产业非融资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032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粟鑫、湖南财晟高新技术产业非融资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首义、孙丽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粟鑫、湖南财晟高新技术产业非融资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首义、孙丽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粟鑫、湖南财晟高新技术产业非融资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首义、孙丽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6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张 红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