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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汪斐斐与夏岚、史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斐斐,夏岚,史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227-2号申请执行人汪斐斐,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夏岚,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史鑫,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斐斐与被执行人夏岚、史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夏岚、史鑫名下车牌号为皖BK77**大众CC轿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汪斐斐同意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杳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夏岚、史鑫名下车牌号为皖BK77**大众CC轿车一辆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明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