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3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马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马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12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大街111号。负责人:张爱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石芳,该公司员工。被告:马锐,男,1984年2月14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诉被告马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本案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5.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那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