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5民初280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王某1,男,汉族,1989年2月20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丽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在新华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双方育有一子取名王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打闹吵架。被告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期间一直在外居住。对原告及子女不闻不问,没有做到一个丈夫的责任。在此期间,被告一直与其他女子有染,给原告身心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另,原告曾于2015年5月18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此期间被告向原告苦苦哀求请求原告再给一次机会,原告基于孩子还未成年,于是在同年10月29日向法院申请撤诉,但被告之后仍旧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现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无共同财产。2、请求判令婚生子王某2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子王某2。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开始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答辩。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婚前及婚后感情开始尚好并生有一子,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姻是人生大事,原、被告应慎重考虑,应珍惜双方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互谅互让。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会重归于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丽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