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官兵申请执行刘有良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官兵,刘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杨官兵,男,汉族,个体,50岁。被执行人刘有良,男,汉族,37岁。杨官兵与刘有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1执12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有良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泥井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全部案件款,以及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有良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泥井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明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韩 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