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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德纯与随州市方木全实木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纯,随州市方木全实木家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03民初1389号原告陈德纯。委托代理人王孝伟,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起诉、出庭辩论、接受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调解、上诉、收取执行款等)。委托代理人夏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随州市方木全实木家具厂(以下简称方木家具厂)。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柳树淌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方伟,经理。原告陈德纯与被告方木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靳鹏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纯的委托代理人王孝伟、夏强、被告方木家具厂的法定代表人方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德纯诉称,2014年下半年,我经人介绍向方木家具厂(原名随州市曾都区杰龙家私厂)提供实木原材料。我于2014年9月27日交付了一批木材,被告结账时欠2万元现金,出具了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陈德纯人民币现金贰万(20000.00)元整,特此立据。此据欠款单位:杰龙家私厂。2014年9月27日”,并加盖公章。2014年10月28日,被告又欠现金13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陈德纯人民币现金壹千叁百(1300.00)元整,特此立据。此据欠款单位:杰龙家私厂。2014年10月28日”,并加盖公章。当时,经双方当场验收木材合格进库,并直接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剩余部分出具上述两张欠据,共计欠款21300元。被告出具欠据时承诺随时偿还,后我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诿,现已木材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13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方木家具厂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事实不实,原告交付木材时应当当场提供木材合格检验证,但被告要求我们现行接收货物,于是我方暂收货物,并约定,提供木材合格检验证后才算木材合格验收。原告所称“验收木材合格”是片面之词。未付货款是因原告违约在先,因我与原告是熟人介绍,原告提供木材时并未及时提供木材验收合格证,其木材不合格,导致我们做出来的家具长虫,原告违约在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同时也给我们造成了损失,我们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扣部分货款,并未违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原告陈德纯经人介绍向被告方木家具厂(原名随州市曾都区杰龙家私厂)提供实木原材料。2014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一批木材,被告方木家具厂结算时向原告陈德纯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陈德纯人民币现金贰万(20000.00)元整,特此立据。此据欠款单位:杰龙家私厂。2014年9月27日”,并加盖公章。2014年10月28日,原告陈德纯向被告交付一批木材,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陈德纯人民币现金壹仟叁百(1300.00)元整,特此立据。此据欠款单位:杰龙家私厂。2014年10月28日”,并加盖公章。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均未支付,后以原告提供的木材有质量问题拒绝支付。为此,原告陈德纯于2016年6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陈德纯向被告方木家具厂(原名随州市曾都区杰龙家私厂)提供木材,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木材后应当及时支付货款。被告接收木材后结算货款时向原告出具欠据两份,共计欠款21300元,被告方木家具厂在庭审中对欠款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故原告陈德纯要求被告方木家具厂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欠据中未约定付款时间,故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自其向本院起诉之日算起。被告方木家具厂称原告交付的木材存在质量问题,其未支付货款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庭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随州市方木全实木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陈德纯货款213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六个月以内年利率5.1%计算,自2016年6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2元,由被告随州市方木全实木家具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靳鹏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