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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5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罪犯王德荣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荣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345号罪犯王德荣,男,汉族,1946年2月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2009)宿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王德荣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德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荣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6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其目前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人民政府、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戴庵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白湖监狱管理分局老病残犯鉴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德荣系年满七十周岁老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在减刑时应从宽考虑。其有数额巨大财产刑未能执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荣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ggz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基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