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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健平、蓝月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健平,蓝月玉,朱仁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1867号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被申请人:朱健平,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申请人:蓝月玉,女,1979年9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被申请人:朱仁甫,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健平、蓝月玉、朱仁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健平、蓝月玉、朱仁甫名下价值人民币299304.58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健平、蓝月玉、朱仁甫名下价值人民币299304.5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重阳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承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