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何XX诉李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民初2880号原告何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原告何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一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红光、杨玉香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璇担任记录。原告何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15年1月13日在岳阳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李XX、李XX。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曾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但因为被告未带户口本未办理离婚手续。此次已为第二次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归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被告辩称,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子女的抚养问题由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何XX与被告李XX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13日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5月4日生育长女李XX,2013年1月17日生育次女李XX。婚后双方岳阳市岳阳楼区租房共同生活。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无端猜忌,令原告无所适从。被告亦承认因被告不善于表达,双方在经济、夫妻生活方面确实存在诸多矛盾又无法调和。2015年11月,原、被告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双方草拟离婚协议后,原告带次女离开租住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2015年1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又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2015年12月30日,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长女李XX跟随被告母亲在岳阳县生活学习,次女李XX跟随原告在岳阳楼区生活。双方均在庭审中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陈述有3万元共同债务,被告陈述有5万元共同债务,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均不予采信。如确实存在债务,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信息、李XX、李XX的户籍证明、离婚协议书、(2015)楼未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何XX与被告李XX均系岳阳县筻口镇人,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但婚后不注重感情培养,不能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缺乏有效沟通,不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导致夫妻矛盾积重难返。且原告何XX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坚决要求离婚,对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不同意作任何协商,由此可以看出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何XX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考虑。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院综合考虑认为长女李XX由被告李XX抚养,次女李XX由原告何XX抚养,双方各自承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XX与被告李XX离婚。二、子女抚养:长女李XX,由被告李XX抚养,李XX承担李XX的抚养费至李XX独立生活为止。次女李XX,由原告何XX抚养,何XX承担李XX的抚养费至李XX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在节假日均有探视李XX、李XX的权利,双方均应给予对方探视的方便。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XX和被告李XX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一明人民陪审员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杨玉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璇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文书编号(2016)湘0602民初2880号文书拟稿人龙一明报批时间2016年8月22日原 告何XX被 告李XX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何XX与被告李XX离婚。二、子女抚养:长女李XX,由被告李XX抚养,李XX承担李XX的抚养费至李XX独立生活为止。次女李XX,由原告何XX抚养,何XX承担李XX的抚养费至李XX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在节假日均有探视李XX、李XX的权利,双方均应给予对方探视的方便。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XX和被告李XX各负担100元。庭 长审批意见主管院长审批意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