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执4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刘荷香与赵宏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荷香,赵宏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422-1号申请执行人刘荷香,女,56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赵宏喜,男,52岁,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晋0822民初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宏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薛 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夏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