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新才与何日金、何新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才,何日金,何新云,黄水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885号原告:何新才,住广西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龙胜,广西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日金,住广西柳城县。被告:何新云,住广西柳城县。第三人:黄水姣,住广西柳城县,已故。指定代理人:何新云(与第三人原系母女关系),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原告何新才与被告何日金、何新云,第三人黄水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何新才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新才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新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新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贵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