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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红与宋元刚、张永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宋元刚,张永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被执行人:宋元刚。被执行人:张永娟。申请执行人张红与被执行人宋元刚、张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673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宋元刚、张永娟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张红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张红与被执行人宋元刚、张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兴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