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4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聊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景理、李风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景理,李风娥,王景恩,吕保华,王景平,王景乐,丁秀芳,王景杰,王广恩,王景喜,王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4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景理,男。被执行人:李风娥,女。被执行人:王景恩,男。被执行人:吕保华,男。被执行人:王景平,男。被执行人:王景乐,男。被执行人:丁秀芳,女。被执行人:王景杰,男。被执行人:王广恩,男。被执行人:王景喜,男。被执行人:王广仁,男。本院作出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景理、李风娥、王景恩、王景平、吕保华、王景乐、王广恩、王景���、王广仁、丁秀芳、王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注册、无房产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标的155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55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本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