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秀芳与陈理动、张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芳,陈理动,张贵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976号原告:吴秀芳,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陈理动,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贵玲,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吴秀芳与被告陈理动、张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依法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巧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臻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