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5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欧阳桂冰与欧阳琼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桂冰,欧阳琼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桂冰,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琼开,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欧阳桂冰因与被上诉人欧阳琼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次日��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7月9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欧阳桂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