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寿良与冯发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良,冯发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1595号原告李寿良,农民。被告冯发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寿良与被告冯发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寿良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寿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寿良负担。审判员 吴 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德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