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晓成犯抢劫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江俊宏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成,江俊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0刑初63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成,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农民。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被告人江俊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新雨,天津洲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6)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成犯抢劫罪、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江俊宏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成、江俊宏及其辩护人王新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晓成、江俊宏经预谋后,江俊宏在天津市区华明家园兴福亿家超市门前骗乘被害人姜驾驶的牌号为津N的奇瑞QQ牌汽车,在华明家园翔园公交站与王晓成会和,将姜骗至华明街远晟道地道西侧借故停车。被告人王晓成在姜身后使用胳膊勒住其颈部,后将随身携带的壁纸刀交给被告人江俊宏,江俊宏在持刀后被害人即与其争夺壁纸刀并致姜右手拇指被划伤,经法医学损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劫取姜放在驾驶室车门储物格内的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600元,二被告人逃离现场。2014年6月1日被告人王晓成伙同梅、张、王、赵(均另案处理)预谋盗掘古墓,后在山东省莒南县由王晓成、梅负责探测和确定挖掘地点,张提供古墓明细并负责食宿,赵准备洛阳铲、镐、锹、探针等作案工具。先后在莒南县石莲子镇、岭泉镇、张官庄东北部等古墓进行踩点、探测,后被巡逻民警查获归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江俊宏亲属协助退赔赃款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成、江俊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的陈述、证人张、赵、王、梅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照片、移送案件通知书、伤情鉴定意见、NDA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成、江俊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晓成结伙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亦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当与其所犯抢劫罪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晓成在盗掘古墓犯罪中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及被告人江俊宏亲属积极退赔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俊宏的辩护人认为,江俊宏犯罪时刚满18周岁,涉世未深,积极赔偿被害人600元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就辩护人陈述的退赔赃款的情节,本院予以确认。就陈述其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意见,根据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均较大,故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晓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被告人江俊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以上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二、退赔赃款人民币600元发还被害人姜桂英。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士军代理审判员 于振忠人民陪审员 王树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祎速 录 员 吴 伟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