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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道云与孙本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道云,孙本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616号原告:周道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莉,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本均。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责人:许宝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赫纳,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责人:程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韩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道云诉被告孙本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道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道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道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计1054元,由原告周道云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竞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