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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6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王崇田与刘维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田,刘维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6执64号申请执行人王崇田,男,现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刘维金,男,现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王崇田与被执行人刘维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维金未能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维金的存款、车辆、房产、到期债权进行了穷尽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崇田。经申请执行人王崇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铉基执行员  赵永生执行员  林永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元香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