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志宽与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宽,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宽,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志宽申请执行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王志宽于2016年2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志宽申请执行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