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洪战与李盛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战,李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战,男,生于1979年10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盛华,男,生于1977年8月2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洪战与被执行人李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通过查询银行、章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章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苗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