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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4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日宏与姚建福、陈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日宏,姚建福,陈建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4887号原告:张日宏,男,1968年8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璐,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福,男,1963年5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陈建明,男,1971年2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华,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承仁,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日宏与被告姚建福、陈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日宏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日宏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日宏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张日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小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