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38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丁克勤与长沙市星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凌峰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克勤,长沙市星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凌峰,梅卉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898-1号原告丁克勤,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长沙市星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229号枫林家园2302房。法定代表人凌峰。被告凌峰,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梅卉雨,女,汉族,1988年5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克勤诉被告长沙市星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凌峰及被告梅卉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克勤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梅卉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克勤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克勤撤回对被告梅卉雨的起诉。审判员 徐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