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7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余邦平等上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邦平,郝宏源,北京东方奥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7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邦平,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梅,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楠,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宏源,男,1961年3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民,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常虹,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东方奥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东风农场院内)平房。法定代表人:郭维维,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余邦平因与上诉人郝宏源、原审第三人北京东方奥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景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杨淑敏担任审判长,法官周熙娜、禹海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邦平的委托代理人高梅、牟楠,上诉人郝宏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利民、吕常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奥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17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邦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郝宏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淑敏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禹海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云航书 记 员 李 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