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享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享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166号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先威凤,总经理。被告:刘享群,女,生于1973年1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享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 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亚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