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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XX与关世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关世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关世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关世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51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