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XX与关世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关世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关世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关世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51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