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克昌与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克昌,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14行初58号原告石克昌。被告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民航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李中林,职务队长。原告石克昌不服被告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原告石克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克昌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克昌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石克昌负担。审判员 刘 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