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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易多共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龙,易多共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孔德龙,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易多共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刘玄光,总经理。孔德龙与易多共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2015)石民初字第8325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易多共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给付18223.39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易多共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我院已依法冻结。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石民初字第8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景 润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