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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袁叶方与被告郑州金泰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叶方,郑州金泰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418号原告袁叶方,男,1941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威龙,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金泰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职务:经理。原告袁叶方与被告郑州金泰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袁叶方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叶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国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