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瀚能与梁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翰能,梁志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1048号原告:张翰能,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被告:梁志强,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翰能诉被告梁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翰能以与被告梁志强就本案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翰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4元,减半收费372元,由原告张翰能负担。审判员 陈启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健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