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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蒋作保吴爱荣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作保,吴爱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303号申请人:蒋作保。被申请人:吴爱荣。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蒋作保与被申请人吴爱荣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爱荣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张刚强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房屋的产权进行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蒋作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爱荣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案外人张刚强共同所有的房屋的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冯朝辉审判员  彭莎莎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