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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5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刘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刘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143号原告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付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东,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飞,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红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