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民终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日照市日丰物流有限公司与日照旭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市日丰物流有限公司,日照旭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终1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日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与上海路交汇处海纳大厦1601室。法定代表人:任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明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旭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路山川大厦4楼407室。法定代表人:程晓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森,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日照市日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日照旭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市日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日照市日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日照市日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日照市日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玉国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代理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