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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余昌华与陈仕昆、张仕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昌华,陈仕昆,张仕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余昌华,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陈仕昆,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张仕碧,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昌华申请执行陈仕昆、张仕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陈仕昆、张仕碧偿还余昌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