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余昌华与陈仕昆、张仕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昌华,陈仕昆,张仕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余昌华,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陈仕昆,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张仕碧,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昌华申请执行陈仕昆、张仕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陈仕昆、张仕碧偿还余昌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