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391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于广东省丰顺县,居民。因本案于2016年5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晨霄、代理检察员陈莉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15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至本市城东街道汇头王村六六网吧大厅,趁被害人张某睡觉之际,窃得其放在60号机位上充电的iphone6手机一部,并将该手机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甲。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850元。2、2016年5月19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至本市城东街道艾尔文网吧,趁被害人邱某睡觉之际,窃得其放在双人间01号电脑桌上充电的iphone5手机一部,并将该手机以人民币90的价格出售给林某乙。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2016年5月20日5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至本市城东街道六六网吧楼下一楼平台抓获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涉案的两部手机均已追回,连同扣押到的赃款人民币600元一并发还被害人,因手机刷机后无法使用,被告人黄某另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350元、被害人邱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邱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监控视频,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晓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仇仁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