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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执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新雄与被执行人曹振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新雄,曹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新雄,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被执行人曹振海,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资兴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振海在银行的存款29809元,或者扣划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治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显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