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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蒋永乐、杨玉秀与卜平、郭秀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永乐,杨玉秀,卜平,郭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财保39号申请人蒋永乐申请人杨玉秀被申请人卜平被申请人郭秀申请人蒋永乐、杨玉秀与被申请人卜平、郭秀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蒋永乐、杨玉秀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卜平、郭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蒋永乐自愿提供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作为担保。如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蒋永乐自愿用上述担保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自愿接受法院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永乐、杨玉秀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卜平、郭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申请人蒋永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0元,由申请人蒋永乐、杨玉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邹明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