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郭晓莉与董联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莉,董联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435号申请执行人郭晓莉,女,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董联虎,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晓莉与被执行人董联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晓莉依据生效的(2016)陕0528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联虎支付申请执行人郭晓莉15000元,申请执行人郭晓莉自愿放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8民初9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张顺荣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