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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学春与被执行人赵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春,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春,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被执行人赵波,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xx期x号楼x单元xxx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春与被执行人赵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玄立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铁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