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游孝发与惠州市绿道美门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孝发,惠州市绿道美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游孝发,男,汉族,现住: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6734。委托代理人杨爱兵。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江。被执行人惠州市绿道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赖桂英。关于申请执行人游孝发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绿道美门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民终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游孝发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1303执172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18日,被执行人惠州市绿道美门窗有限公司交来执行款60107.22元,此款扣除本案执行费790元,余款59317.22元应清退给申请执行人游孝发,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款项清退后,本案作自动履行完毕结案。因此,本院应予对本案作自动履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民终第5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