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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5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继业与葛苏州、葛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业,葛苏州,葛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5304号原告:黄继业,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林祥、夏振瑞,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苏州,居民。被告:葛建设,居民。原告黄继业与被告葛苏州、葛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继业的委托代理人伏林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苏州、葛建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继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6日和2013年12月9日,二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元,并写下借据交原告持有,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被告葛苏州、葛建设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葛苏州、葛建设向原告黄继业借款二次共计20000元,分别为2013年12月6日借款10000元,2013年12月9日借款10000元。上述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原告黄继业于2016年6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葛苏州、葛建设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二张等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葛苏州、葛建设向原告黄继业借款共计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当在原告提出请求后的合理时间内偿还借款。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黄继业要求被告葛苏州、葛建设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葛苏州、葛建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苏州、葛建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继业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葛苏州、葛建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仲丽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