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双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双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民初2637号原告:金华市双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方塘村330国道边。法定代表人:李汉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锐奇,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耕大道778号东。法定代表人:姚福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金华市双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秀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双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锐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华市双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在诸暨市欢乐世界项目签订膨胀剂及工程抗裂纤维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月1日起向被告指定的地点(萧山固城混凝土公司)履行供货义务至2015年4月27日供货义务履行完毕。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结算按合同方量清单计算,方量以混凝土公司方量为准,被告签字认可:1、膨胀剂货16453.5立方×9元/立方=148081.5元;2、工程抗裂纤维16453.5立方×9元/立方=148081.5元;二项共计欠材料款296163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合同欠款296163元,并从2015年5月27日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事实。2、合同方量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已在合同方量清单签字盖章认可被告欠原告货款296163元的事实。被告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及其待证事实予以确认。本院查明事实:2014年12月30日,原告金华市双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需方)签订《金华市双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项目名称是诸暨欢乐世界。合同约定,膨胀剂,单价按每立方9元计算;工程抗裂纤维,单价按每立方9元计算(如业主签证为1kg,则按8元计);上述产品数量均按固城混凝公司送货清单计算。货款支付期限为在地下室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还对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等作出约定。合同落款处需方加盖“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诸暨欢乐世界项目部”章。后,送货方量清单显示送货数量为16453.5立方。另,欢乐世界地下室结构工程(基础)验收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该通知书明确施工单位是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交付货物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逾期利息的起算点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工程完工的具体时间时,本院推定验收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为完工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双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96163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击昏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代书 记员 孙宇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