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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慈溪市飞腾电机有限公司与宁波天发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飞腾电机有限公司,宁波天发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634号原告:慈溪市飞腾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吴山西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陈珍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宁波天发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老周塘公路266号。法定代表人:陈秀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飞腾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天发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飞腾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7元,本院依法收取773.50元,由原告慈溪市飞腾电机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