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02执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毛小峰、蒋晓霞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毛小峰,蒋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216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责人:蒋敏,行长。委托代理人:丁玲。被执行人:毛小峰,男,1985年12月12日生。被执行人:蒋晓霞,女,1987年8月12日生。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毛小峰、蒋晓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了(2016)苏04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2执2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 涌审 判 员 王 巍代理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